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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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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敖上述阶梯中的行为,不能称为犯罪,只有那些把这些行为称为犯罪对自己有利的人,才会对这种行为处以刑罚。犯罪界限不明确,在民族中产生了同法律相矛盾,最聪明的人会受到最严厉的刑罚。美德和缺陷的概念就会成为不明确和动摇的,而人们就会开始对自己的存在发生怀疑,而对于政治机体来说就会命名它陷于昏睡和假死的状态。谁若是以哲学家的观点来研究各民族的法律和编年史,谁就会看出,美德和缺陷,好公民和罪犯这类词的含义,在若干世纪以来,差不多始终不是由于国家的各种条件有了符合公共利益的改变而改变的,而是由于各种情望和错误想法接连支配了不同的立法者的而改变的。通过他就看出,其一世纪的欲望常常是以后几个世纪的道德的基础,由于狂热和受到鼓舞而产生的,又由于时间(它使一节物质和精神现象均衡起来)的关系而被削弱和缓和下来的强烈的欲望。却渐渐成为这个时代的智慧,成为灵活、强有力的人们手中的有利工具。荣誉和美德的概念就这样产生的,这些概念就是在现在也还是模糊不清的,因为他们是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的(而时间留下的只是事物的名称);因为它们是随着山脉和河流的变化而变化的。(而山脉和河流往往不仅是自然地理上的界限,而且还是道德地理上的界限。)
如果快乐和痛苦是一切有感觉的生物的动源。如果人们所看不见的立法者对于甚至能使人采取最崇高的行为的动机也规定了奖励和刑罚,那么毫无疑问。由于奖励和刑罚规定得不正确就会产生矛盾,这种矛盾跃然很少被人们注意到,但却是普遍性的矛盾而这种矛盾就在于:刑罚本身就产生犯罪。如果对使社会遭受到不同损害的两种畴判处了相同的刑罚。那就会没有一种阻止人们去犯较重大的罪的动因,因为犯较重大的罪是更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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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确定刑罚标准上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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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观点,我有权认为,使民族遭受到的危害是衡量犯罪的唯一真正的标准。因此,那些认为犯罪人的意图是徇犯罪的真正标准的人的想法是错误的。意图是以现时的印象和在这以前的情绪为转移的,而印象和情绪对所有人和每俱来说,那是随同观念、欲望和情况的特别迅速的更换而变化的。因此,如果是这样,那么就不仅要为每个公民制定一部特别法典,而且要为一个罪行颁布一项新的法律。有时人们尽管具有最良好的意图,但却使社会遭受到特别严重的危害;而有时人们的行为虽然受到最卑鄙的愿望影响,但却能使社会得到巨大的利益。
有一些人在衡量犯罪的严重性时,更我地考虑被害人的身份,而较少地考虑犯罪对社会福利的影响。如果这时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那么对万物的主宰者的无礼行为应当受到比杀害君主更严厉的惩罚,因为神情的伟大远远地超越了危害程度上的区别。
最后,有些人认为罪孽的轻重是犯罪的标准。对于公正地研究人和人、人和神的关系的每个人说来,这种意见的错误都是显而易见的。人和人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只有欲望的冲突和利益的对立才产生了公共利益的观念——人类正义的基础。人和神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从属于完美无缺的上帝、创造主的关系。只有他才保留了是立法者同时又是法官的权利,国为只有他才保留这两种权利而又不会有任何危害。如果上帝对于不服从他的万能的权力的人规定了永恒的刑罚。那么那一个小动物还敢对神的审判加以补充。并替万物的主宰者——他是超然存在的。他对于世上的一切快乐和悲哀都是无动于衷的,只有他才遇不到任何反抗——进行复仇吗?罪孽的轻重取决于习灵的仇恨程度。但是没有神的启示,具有局限性的生物是无法认识这种仇恨的深度的。如何用罪孽的轻重来衡量犯罪呢?人们会在神所宽恕的地方进行了惩罚,而在神所惩罚的地方衽了宽恕。如果人们能够得罪万能的上帝,侮辱他,那么人们在惩罚侮辱上帝的人的时,也可能违背他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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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犯罪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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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认定,犯罪使社会遭受到的危害是徇犯罪的真正标准这是一显而易见的真理。发现这个趔既不需要四分仪也不需要望远镜,而且是每一个具有中等智慧的人都能理解的。但是由于各种情况的奇怪的凑合,在各民族中总是只有少数有思想的人才能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真理。亚西亚的观点和由厨房和权力所掩盖着的欲望,使人们连可能是构成刚形成的社会的哲学的普遍概念都听不到,能够作到这点,多半是同盱采用了不易觉察的手段,部分地是用强烈印象来影响人们的导弹的轻信心。但是现代的教育,显然又使我们回到这个真理上来,这个真理由于经过几何学上的精确的考证,又经重复了上千次的痛苦教训和它们遇到揉搓所证实而获得巨大力量。现在是应该研究和确定各种犯罪之间及其刑罚之间的区别,但是,它们根据时间和地点发生变化的本质,会促使我们去研究无穷无尽的、令人厌倦的详细情节。而我只限于解释基本原则,指出最有害和最普遍的错误的观点。为了要防止那些由于对爱自由没有很好的了解而想造成无政府状态和宁愿使人们的生活服从单调的寺院的清规戒律的人们不犯错误,这将是足够的了。
有些犯罪行为是直接破坏或者使它的代表者死亡的,而另一睦犯罪行业是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生命、财产和荣誉的;第三种罪行是同法律为了社会的福利而规定的每个公民应当作或不应当作的事情相抵触的行为。第一种罪称为大逆罪,它是最有危险性的罪,因此也就是把重型加到完全另外一种罪上去。而这就使人们象成千上万次那样成为一个词牺牲品。任何一种犯罪,既或它的目的是反对个别人也好,都使社会受到危害,但是并不是一切犯罪行为都直接破坏社会。无论肉体和道义的行为的表现,正如大自然的各种运动一样,都有一个界限。这种不同的界限是由时间和空间决定的。因此,只有吹毛求疵的解释——它是奴隶制度的一般哲学——才能把永恒的真理已经永远区分开来的东西又给混同起来。
在大逆罪下面是妨害个人安全罪。既然这种安全是每个合法的联合组织的主要目的。所以侵犯每个公民所获得的安全权利,应当受法律所规定的一种比较轻重的刑罚。
有一种意见。即凡是不违法的,每个公民都有权利不怕任何后果(能由行为本身产生的后果除外)地去作。这是人们都应当相信的最高权力当通过遵守法律来信奉的一个政治信条。这是对牺牲给整个大自然的自由——它是一切有感觉的生物所固有的并且只在自己的力量中才能找到极限——的公正报酬。这信信条在人们中间造成一种自由和强烈的精神,即智慧是进步的。并使人们产生勇敢的美德,而不是只有善于忍受悲惨和毫无保障生活的那些人才有的那种柔顺的深思熟虑。因此侵犯公民的安全和自由是最严重的罪行之一。发球这类狡黠的有杀人和偷盗。犯这一罪的不仅有平民,而且还有显贵和当权人物,这两种罪的榜样给许多人以强烈的影响,破坏国民关于正义的概念并确立起强权来代替它,而强权对于拥有强权的人和受到强权的痛苦的人来说,都同样是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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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关于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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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法律同有关名誉的法律中间存在着显著的矛盾。民事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比保护任何其它别的都更热心,面坚于名誉不说,社会舆论却是宝贵的。名誉发球这样的一类词,关于它可以进行长时间的出色的议论,但是,它对事物却不提供任何固定和明确的概念。人类智慧方面的悲哀情况时:对于人类智慧来说,关于最遥远的天体加转方面的不太重要的概念,竟比眼前的最重要的道德概念更加清楚,而这种道德概念是情欲的网通使它动摇的,是永远化的,并得到受庇护的愚昧无知的响应和推广。但是,如果我们想到过于接近眼睛的物体看起来是模糊不清的这一点时,那么,这就不会令人惊奇。道德观念同我们的关系是过于密切的。这使组成这种观念的无数拼音观念混乱起来,而使几何学头脑——它希望测量人类感情的表现——所需要的边界线为之消失。如果人类事情的公正的观察家能了解到,人们为了自己的幸福和安全并不需要这机关多道德方面的清规戒律,那么他就会不再感到惊。名誉是复杂的观念之一,它不仅是由简单的观念组成的,而且也是由复杂的观念组成的。这咱观念给予人们的头脑的结婚登记是不同的。有时它显业出其中的某些因素,而有时又把它们抛掉。而留下的只是少数共同的东西。这正如代数上的几个复杂的数中有一个公约数一样。为了要为人们所创造的关于名誉的不同观念拆出这个公约数来。必须稍微回顾一下社会的起源。最初的法律和最初的权力。就是为了需要消除由所有人和每个人的自然专制主义中产生的祸害而出现的。这就是建立社会的目的。所有法典——连有害的也是这样——无论是真实的或者是为了摆样子都提出这一原有的目的。但是由于人们之间的更多的接近和认识上的进步,就产生了极其多种多样的相互关系和需要。而这是法律在当时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规定下来的,满足这些需要也是每个个别法律无能为力的。从这个时候开始,社会舆论的专制就确立起来了,社会舆论是在法律不能保障从别人那里获得好处和防止自己遭到祸害的情况下,能作到这点唯一手段。这种社会舆论使聪明人和无知的人都受到折磨。因为就是它才把美德和假象当作是美德本身。而且在对它有利时,它会把恶棍变成是说教者。因此,为了不落到一般水准下面,受到人们的尊敬不仅是有益追求人们的尊敬。爱好虚荣的人是把人们的尊敬当作自己的功勋来乞求的,那么爱名誉的人也要求人们的爱敬。因为这是他所需要的。对于许多人来说。名誉是他们的生存条件。因为名誉是在社会建立后才产生的,并且没能成为议会契约的对象,所以它意味着突然返回到自然状态和使自己暂时摆脱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很好好地保护公民的那些法律的约束。
因此,在政治上极端自由的情况下和处在极端从属地位的情况下名誉这一观念就会消失或者同其它观念完全融合在一起。在前一种情况下,这是因为在法律专制主义下追求别人的尊敬是多余的在后一种情况,这是因为人们的专制主义消灭公民的存在,并使每个人的生活都成为悲惨和毫无保障的,名誉是这样的君主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在这种制度下温和的专制主义在进行着统治。而名誉等于专制国家中的革命;一时地返回到原始状态和使统治者想起古代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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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关于决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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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的无政府状态下,需要受到别人的尊敬。因而便产生了私人的决斗。人们认为,古代是没有决斗的。这可能是因为古代人不带武器集合在宇宙中,剧场中和朋友的家中是没有任何危险的。这也可能是因为决斗是当时争斗士——奴隶和受人们鄙视的人——为人民提供的一种觉的公共场面。如果自由民要组织决斗。他们是害怕把他们当作争斗士的。法律曾企图用死刑恐吓接受决斗挑战的人的方法来毁灭这种风俗。但这是没有用的。因为这种风欲是由于对某情况发生的恐惧而产生的。而某些害怕这种情况的程度比害怕陷入完全孤独状况——社会中的人不能忍受的状态。或者成为嘲笑和侮辱的对象,而不断地嘲笑和侮辱使他对刑罚不再发生恐惧。为什么决斗的风俗在平民中不象在上等人中那样流行呢?这不仅坚固耐用为平民没有武器,而且还因为平民不象他们那样需要别人的尊敬。面晕些上等人彼此之间是怀有很大的怀疑心和嫉妒心的。
有些作者曾指出,预防这种狡黠的最好手段是惩罚找到决斗借的首谋者,并且宣告那结不是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是被迫地捍卫现行法律没有保障的东西,——自己的名誉——的人和应当向同胞们表明他害怕的不是某某人而只是法律的人无罪。重复其他作者已经讲过的东西并不是没有益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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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关于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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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第三种罪是扰乱社会治安和公民的个人安宁,如在进行交易和公民来往的公共街道上吵嚷和打架,容易煽动起好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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