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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第4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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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树立惩罚的权威,在“圣经”的有些章节中,有些语句同意以刑罚之权授与民事高级官吏。“新约全书”认为世俗统治者的存在是为了使作恶之人有所恐惧;“旧约全书”认为“流人血者,人亦流其血”。我以为,毫无疑问,对于犯罪问题的各种现代观念,都根据“黑暗时代”教会所主张的两种假定——第一,每一个封建统治者在他的地位上得比拟于圣保罗(Saint Paul)所谈到的罗马高级官吏;其次,他所要惩罚的罪行是“摩西十诫”(Mosaic mandments)中规定要禁止的,或是教会并不保留在其自己审判权之内的。“异端”(Heresy)(被假定为包括在“第一诫”和“第二诫”中的)、“通奸”和“伪证”是宗教罪行,教会只允许世俗权力在发生非常严重案件时才予以合作以便课以较重的刑罚。同时,它教导我们,各式各样的谋杀和强盗案件之所以都属于民事统治者的管辖,这不是由于他们地位的偶然结果,而是由于上帝的明白命令。
在关于阿尔弗烈德国王(King Alfred)(垦布尔,卷二,第209页)的著作中,有这样一段,特别明显地说明在他的时代关于刑事审判权的起源流行着的各种观念的争论。可以看到,阿尔弗烈德认为它半属于教会权威,半属于“国会议员”(Witan),他明白主张,反叛地主罪可以不受普通规定的管辖,正和罗马“大法”(Law of Majestas)规定反叛凯撒罪应不受普通规定管辖相同。“在这以后”,他说,“有许多国家接受了对基督的信仰(有许多宗教会议遍及地球各处,在英国人中当他们接受了基督信仰,不论对神圣主教的,或是对崇高的‘国会议员’的)之后,也是如此。他们于是规定,由于基督的慈悲之心,世俗的君主们在取得他们的许可后,得不犯罪过而对每一恶行取得他们所规定的以金钱表现的博脱(bot);除了反叛君主外,对于这种情形,他们是不敢给与任何慈悲的,因为‘全能的上帝’对于藐视‘他’的,不为定罪,基督对于把‘他’出卖致死的,也不为定罪,‘他’命令一个君主应该受人爱戴,象‘他自己’受人爱戴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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