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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与社会秩序-第8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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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反应表达的是愤恨,既有科学家们自己对出其不意地承担太多的社会责任的不满,也有对外行人把这样的责任强加给科学家的不满。1946年诺贝尔物理学奖金获得者帕西·布里奇曼教授,长期以来一直关心科学的社会责任,他是持这种观点的最著名的科学家。在一篇关于这个问题的一般性文章中,他痛切地谈到“科学家对于社会利用他们的发现负责的神话”,而且他尖锐地劝告科学家们别承担“轻率强加的责任,这种承担对于我来说有过多的让步的味道,并且也是缺乏自重的。”布里奇曼教授不是象牙塔中的居住者,因此他的言论在科学家们当中传达着巨大的道德力量。他在科学界不是一个回避道德责任的人,当他在1939年发表他的“声明”时,他已经拨开疑雾表明了这一点,他把所有极权主义国家的科学家挡在其实验室门外,因为他正在做的发现会对那些国家的军事力量有直接的用处。他对科学及其在一个“自由”社会中的地位也一直全然没有积极的兴趣。
那么,科学的社会责任是什么呢?一位科学家应该感到由这三种观点中任何一种所表达的他的道德责任吗?我们在能够试图回答这些问题之前,必须回顾一下我们已经讨论过的科学的某些特征。
我们必须回顾的第一个特征是我们刚刚说过的,即科学的社会后果是不可避免的,因为科学在我们的社会中具有独特的强有力地位,所以它将不断地与社会的其他部分互动,既对于良好的事情也对于糟糕的事情。简言之,同科学打交道有时是很困难的,有时是令人高兴的,我们只能靠学会稍微更适当地应付科学的社会后果来做到这一点。我们已经看到,这个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一种社会安排和社会价值的问题,靠自然科学无论在什么程度上都不可能有解决办法。正是这种“社会问题”提出了科学的社会责任这个问题。
我们必须牢记的科学之第二种特征是,我们不可能在总体上,特别是在长期预言某种科学发现将具有何种特殊的社会后果。例如,原子科学直接依赖于伦琴的X-射线的发现,然而没有人能从他的研究(大约发生于1900年)中预计其今天对于原子能会有重要意义。或者,举一个伦琴的发现的“好”后果,例如对于癌症治疗的影响。科学发现越基础,它所具有的直接与间接后果的数量很可能越多,预言其多重的好应用与坏应用就越困难。像X-射线这样的例子在科学史中不计其数。即使是那些小发现最终也有收敛性影响,当这些影响产生时是不可能被预计到的,这一点也是确实的。科学是一种累积性结构,每一位研究者为此添砖加瓦,其总体经常以某些方式被综合并且被利用,对于这些方式,任何单个的科学家个人都不可能预见到。维纳教授的观点忽略了科学的这种基本特征。
最后,我们必须记住科学在很远的范围,在某种真空中并不具有它的社会后果,科学是与社会的其余部分不断地互动以产生这些后果。拿最明显的一般状况来说,我们知道,这个或那个政府或政党对科学的利用是不同的,在战争和在和平时期对科学的利用是不同的,在繁荣和在经济萧条时期对科学的利用也是不同的。社会因素也是确实的变量,它们时时都在同科学相互作用,因此人们只好放弃对科学的非现实态度,即认为科学之单独的影响在一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多重的原因。
或许,所有这些将澄清这一点,即无论是做为一个整体的科学家还是单独的科学家个人都不能以任何敏感直接的方式被认为是对他们的活动的社会后果负有责任。正是我们的社会的各部分的专门化和相互依赖性使得我们中的每一个人都牵连到这些社会后果中。例如,我们所有人都或多或少地牵扯到战争的责任,如果这种说法完全被认为是考察问题的一个有用的方式的话。在今天,核科学家与战争的联系只不过比社会中其他的团体似乎更直接而已。不能只把责任推给科学,就是说,社会所有成员对于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都必须承担某种程度的责任。我们现在已经看到,科学的社会后果(所谓的令人迷惑不解地)是社会和政治的问题,它们只能通过社会和政治的过程加以控制,在某种程度上它们完全可以被控制。科学家们不可能被允许在社会中抢先取得社会和政治的地位,即使他们想这样做。因为做为科学家,他们与其他人相比在这种地位上并不更加胜任,有时也并非更加不胜任。当然,由于他们所受的训练以及经验甚少,科学家们在这方面不是专家。克列孟梭(Clemenceau)、曾经说过,战争太重要了,以至并不依赖军事。同样,科学及其后果太重要了,以至并不依赖科学家。在这两种情况下,手段对于我们的社会目的是过分重要了,以至并不完全依赖使用这些手段的专家。他们与所有对我们的社会目的负有责任的人有关。
按这种观点,如果我们可以稍微更严密地看看战争的情况,我们中的一些人就会过分强调科学在引导战争和在阻止战争中的重要性。虽然在人类历史中,科学不断地改变战争的手段,就如同科学改变我们所有其他的社会手段一样,但是战争是一种完全脱离于它所利用的特定科学的社会实在。战争早在毒气发明以前很久就是邪恶的,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刚刚结束,当人们依然在辩论科学为这场战争提供的新技术的伦理时,霍尔丹就指出了这一点。与此相类似,战争早在原子弹被设计出来以前很久就是邪恶的,假如原子弹被取缔了,那么在此之后很久战争依然会是邪恶的。英国科学家埃里克·艾什比(Eric
Ashby)提醒他的同事在这方面明智些,少痛苦一切。他说:“阻止战争是一个要靠政治手段来解决(如果它能完全被解决的话)的紧迫的实际问题,而不是要靠电子堂吉诃德来解决。”
如果我们同意关于科学之社会特征的这种分析,如果我们认识到它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那么我们就可以重新以另一种方式提出我们正在这里谈论的问题。我们将不再问,科学的社会责任是什么?反之;我们问科学家能对社会的社会与政治过程做什么贡献。或者我们更一般地问,具有高度专门化和深奥知识的公民对于他的“自由”社会所负的责任是什么?因此,我们社会中某些成员所具有的专门化经验和知识不断增加,所以科学家之责任的问题是专家在“自由”工业社会中的责任这个一般问题的一部分。
当然,在一个像美国那样的民主社会之中,每一位科学家都必须就他将为他在科学共同体中的成员资格所负何种责任亲自做出选择。社会责任很大程度上是一件自愿承担的道义责任问题,我们中的所有人都承担这种责任,科学家和非科学家是一样的,这就是我们社会的性质。我们的民主价值允许大量的责任告诫,但只允许少数的强制。那么,某些科学家个人,像其他的个人一样,将不感到并且确实没有感到积极参与政治过程的道义责任。当然,他们受到他们同胞公民之道德评判的约束。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民主的道德判断应该或者将永远谴责对社会不积极的科学家。由于从一个相当广泛范围的行为来看,我们确实承认,我们同胞中的一些人可以被其他强迫性的兴趣,被其他价值,而不是被直接参与政治所吸引。就是说,我们对于那种废寝忘食地关心其工作的人确实给予很多,尤其是在我们欣赏他的工作的时候。当然,不把这个特权给予(至少)某些科学家会是不公平的,因为我们把它给予了其他各类专家和专业人员。这里,我们必须再次提醒道,科学家没有特有的或唯一的社会责任。
进而言之,即使当科学家确实想积极参与社会事物而不是其科学事业时,科学家也可能会明确要求选择与他最意趣相合以及他认为他可能会最有效率的事业种类的民主权利。只有少数科学家,例如,由于其职业专业化的条件,可能对直接的政治和社会行动做出大的贡献。可是,一些人刚刚还在从事这件事,至少是在出现社会危机期间暂时从事这件事。我们已经看到,二次世界大战中的“科学政治活动家”,像康南特、布什和康普顿这样的人,怎样在政府对科学的利用上承担大量的责任。在这种直接的政治参与中,科学家处理社会问题,并有助于形成社会决策,把他专门的科学观点既做为特殊化的知识实体也做为具有特殊特征的社会组织而带到社会决策过程中。这种直接的政治责任,无论可以承担它的科学家多么少,对于美国社会都具有巨大的重要性。
不幸的是,在美国,承担这样大的和直接的社会责任的才能,在科学家们当中不像在其他专业人员群体中更加普遍。大多数科学家局限于比此弱得多的某种事情。我们已经提到过科学家可以做出的比较有限的贡献种类之一。科学家们可以做《原子科学家通报》的编辑们所做的事,就是说,以某种表明某些可能的社会意义的观点来研究他们的主题,并且使一般公众保持对这些事情的理解。因此,科学家拥有巨大的权威性,所以可以比其他任何人更好地经常通报新发现的意义。然而,所有这种科学的意见不应该超出科学家专业能力的限制。物理学家路易斯·里德诺(Louis
Ridenour)已经看到了我们在这里所谈论的这种责任的重要性。他说:“今天,以原子能之普罗米修斯式的本质和科学的真正特征来教育非科学的公众是必要的。这种教育一定要做,以便所有的人都能够参与决策,他们将不得不以使战争变得不太可能这样一种方式来关心社会的组织。”
那么,在这些为数不多、可以替代的、完全或者或多或少加以限制的行动上的非直接行动中,每一位科学家都必须考虑到他自己的秉性、需要和能力,为自己选择他的方向。布里奇曼教授说,社会不应该“坚持它不分青红皂白地让所有科学家关心这种问题的要求”,此时他只不过是在断言所有美国公民都具有的一种基本的民主权利。
在为科学承担任何种类的社会责任时,两种最极端的观点应该遭到拒绝,因为它们会给科学带来危险。一种是维纳教授的观点,即科学承担唯一的责任。这里的危险是,门外仅可能会相信科学家们的话,变得对科学的弊病也确信不疑,然而这种确信——即只有他们在保卫整个社会——一妨碍甚至窒息科学。那些懂得其责任的有限本质的科学家们,将避免这种飞来去器效应的可能性。另一种可能会对科学产生不良影响的最极端的观点,是“象牙塔”观点,它认为科学家们只应对“纯粹科学”感兴趣,而完全不必关心他们的发现的社会后果。这种态度的危险是,社会可能会把科学家认为是一个无责任感的群体,为保护社会本身,必须反对该群体。像布里奇曼教授这样拒绝唯一责任观点之极端主义的人,必须提防被推向这个相反的极端。幸运的是,今天这两个极端观点中,无论哪一个都不为多数科学家所持。
最后或许可以提出一个更进一步的、更广泛的科学之责任。如同我们看到的,科学有责任把其方法扩展到对社会与政治过程本身的研究中。具体而言,这要求自然科学家为社会科学的发展至少要发展一种同情心。就像我们将在下一章中看到的,为什么社会科学不能向自然科学那样存在,没有内在的理由。的确,社会科学在我们的社会已经比在人类历史上以前的任何社会发展得更快。然而,在国会讨论把社会科学包括在自然科学基金之前的证词中,美国自然科学家当中某些重要领域对于现在存在的社会科学表现出很少的同情,甚至有时对于其现实可能性也表现出很少的确信。我们在第三和第四章已经看到的科学活动自身的基本价值和支持科学活动的社会的基本价值,似乎在最低程度上要求科学家们相信社会科学的可能性。在科学史中的这一点,支持对于那些如此危险地威胁科学本身之存在的社会与政治问题进行科学分析,这属于所有科学家的社会责任。
C.科学能被“计划”吗?
科学在现代世界中的社会后果不可避免地提出了对科学进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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