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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议制政府-第3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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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这一可补偿的好处。一个人的邻居或他的房主人也许比他本人聪明得多,并对他的走运也不是没有间接的利益,但尽管如此,他的利益在他自己的管理下比在他们的管理下将照料得更好。此外还须记住,即使假定中央政府通过它自己的官员进行管理,它的官员并不在中央行动,而是在地方上行动,不管地方的公众比中央的公众怎样差,有机会监督这些官员的只是地方的公众,只有地方的舆论或者活动直接影响他们的行为,或者引起政府注意作必要的纠正。只是在极端的情况下,国家的一般舆论才会针对地方行政的细节,至于这种舆论有办法以对事情的公正判断来决定这种细节就更加少见了。再说,地方舆论必然更有力地影响纯属地方的行政官员。按照事情的自然状态,这些官员是永久的居民,不指望在他们不再行使权力时从这地方引退;并且他们的权力本身,按照假定,是以当地公众的意志为转移的。我不必详细论述中央当局缺乏对地方上的人和事的具体了解,以及它的时间和思想过多地被其他事情所占据,以致甚至为对申诉作出决定和强使为数众多的地方代理人负起责任所必要的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地方知识也无法得到。因此,在管理的细节方面地方机关一般说来是有优越性的;但是在对甚至纯属地方管理的原则的理解方面,中央政府,如组织得好,优越性应当是很大的:不仅由于组成中央政府的人具有或许很大的个人优越性,以及经常从事于促使他们注意有益意见的许多思想家和著述家,而且由于任何地方当局的知识和经验不过是地方的知识和经验,局限于他们自己的那部分地区和它的管理方式,而中央政府则有办法获知应该从整个王国的联合经验中学习到的一切东西,加上容易接近外国的经验。 
 
  从这些前提不难引出实际的结论。最熟悉原则的当局在原则问题上应该是最高的,而在具体问题上最有能力的当局应该负责处理具体问题。中央当局的主要职务应该是发指示,地方当局的主要职务应该是把指示应用到具体问题。权力可以地方化,但最有用的知识必须集中;必须在某个地方有集中一切散乱光线的焦点,以便在别处的不完整和有色的光线可以在那里找到使它们变得完整和净化所必要的东西。对影响到一般利益的每个地方行政部门,应该有一个相应的中央机构,一个部长或在他下面的经特别任命的某个官员;即使这个官员所做的不过是从各地收集情报,并把从一地区取得的经验交给需要这经验的另一地区也好。但是除这以外中央当局还有一些事要做。它应当保持经常和地方自由交流情况:收集各地的经验并把自己的经验通知各地;当被询问时立即提供意见,当看到有这种要求时就主动提供意见;要求将诉讼程序公开并作成记录,强制服从立法机关就地方管理问题制定的每一项普遍通行的法律。很少人会否认应当规定一些这样的法律。各地对其本身的利益处理失当是可以允许的,但不允许损害别的地区的利益,也不允许违反国家有义务严格遵守的那些人与人之间的公平原则。如果地区的多数派企图压迫少数派,或者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国家就非干预不可。例如,一切地方税都应当专由地方代表机关表决;但是这个机关,尽管完全由纳税人选出,可能用这样一些税来增加收入,或用这样的方法来征税,使得穷人,富人,或某个特定阶级负担不公平的份额。因此,尽管让地方机关自由决定地方税的单纯数量,立法机关有义务强制规定只允许地方使用的征税方式和估定税额的规则。又,在公共慈善事业的管理方面,整个劳动居民的勤勉和道德品质在极大程度上视坚持给与救济的某些确定的原则的情况而定。尽管按照那些原则决定谁有资格得到救济实际上是地方官员的事,但全国议会是规定那些原则的恰当的权威;如果它在这一全国严重关心的事情上不规定强制性规则,并作出不应背离这些规则的有效规定,它就疏忽了最重要的一部分职责。至于为了法律的适当实施它有必要保留什么样的实际干涉地方行政官员的权力,则是一个毋庸论及的细节问题。法律本身不用说将规定惩罚,并确定其施行方法。为应付极端的情况,中央当局有权解散地方议会,或将地方行政长官免职,可能是必要的,但无权作出新的任命,或停止地方机关的工作。在议会未进行干涉的地方,任何行政部门也不应当有权干涉,而是作为一个顾问和批评者,一个法律执行者,以及向议会或地方选民揭发它所认为应该谴责的行为,行政的这些职能具有极大的价值。 
 
  有些人可能认为,不管中央当局在管理原则的了解上怎样胜过地方当局,人们经常坚持的一项伟大目的,即公民的社会政治教育,要求让他们按照他们自己的见解管理这些事情,不管他们的见解是怎样不完全。对这一点可以回答说,公民的教育并不是应该考虑的唯一的事情;政府和行政并不是仅仅为它而存在的,尽管它是很重要的。但是这种反对意见表明对平民机关作为政治教育的手段的这种职能缺乏完全的理解。将无知者和无知者放在一起,如果他们想要知识,就让他们在毫无帮助的情况下摸索前进,如果他们不想要知识,就只好让他们没有知识,这不过是一种贫乏的教育。所需要的是如何使无知者自己意识到无知,并能从知识得到好处;使只知道例行公事的人习惯于按照原则行动,并感觉到原则的价值;教他们比较不同的行动方式,并学会运用他们的理性区别出什么是最好的。当我们希望有一个好学校时,我们不排除教师。老话说,“有什么样的老师,就有什么样的学校”,对青年的学校教育是如此,对成年人的公共事务教育也是如此。企图作一切事情的政府被查尔斯·德·瑞穆沙(CharlesdeRémusat)先生恰当地比之为替学生做全部作业的老师;他在他们那里可能很得人心,但他教给他们的东西却很少。另一方面,凡是可能由别人做的事它都不做,也不教给别人应该怎样做的政府,就象一所没有老师的学校,有的只是从未有人教过的学生老师。 
        
   
   
    
 第十六章 和代议制政府有关的民族问题        
   
   如果人类的一部分由共同感情连结在一起,这种感情不是他们和任何别人之间共同存在的,这部分人类就可以说构成一个民族——这种共同感情使他们比之和其他人民更愿意彼此合作,希望处在同一个政府之下,并希望这个政府完全由他们或他们中的一部分人治理。这种民族的感情可能产生于种种原因。有时它是同一种族和血统的结果。共同的语言和共同的宗教大大有助于民族感情的形成。地理界限是其原因之一。但最重要的原因是共同的政治经历;具有民族的历史,以及从而产生的共同的回忆;和过去发生的事件联系着的集体的骄傲和耻辱,快乐和悔恨。然而所有这些情况单独地都既不是必不可少的,也不是一定足够的。瑞士有强烈的民族感情,尽管它的各州属于不同种族,不同语言和不同宗教。西西里(Sicily)在整个历史上感到本身和那不勒斯(Nap-les)属不同民族,尽管有共同宗教,差不多共同的语言,以及相当多的共同历史经历。比利时的弗勒米希省(Flemish)和沃隆省(Wal-loon),尽管种族和语言不同,却较之前者同荷兰,或后者同法国,有大得多的共同民族感情。但是一般说来民族感情因不具备有助于其形成的原因之一而相对地削弱。共同的语言、文学,以及在某种程度上共同的种族和回忆,在日耳曼族的各个部分中相当强烈地保持着民族感情,尽管它们从来没有真正联合在同一政府下面;不过这种感情从未达到使各个州愿意放弃它们的自治的程度。在意大利人中,远非完全的共同语言和文学,连同以明显的界线把他们同其他国家分隔开来的地理位置,以及,或许最重要的是,分享同一名称的人所共有的称号——它给他们造成在艺术、武力、政治、教皇权力、科学和文学等昔日的业绩中的一切荣誉——在人民中引起了虽然仍不完全却足够产生我们现在看到的那些伟大事件的民族感情,尽管有种族上的大混杂,尽管他们不论是在古代或近代历史上从来没有处在同一个政府之下,除了当那个政府曾经扩张到或进行扩张到当时已知世界的大部分地区的时候。 
 
  凡是民族感情有效存在的地方,似乎就证明有把该民族的所有成员联合在同一政府,并且是他们自己的各别政府之下的根据。这不外是说政府的问题应当由被统治者来决定。人们几乎无法知道任何一部分人应自由地做些什么,如果不先确定在各种的人类集体组织中他们愿意参加哪一种集体组织的话。但是,当一个国家的人民实行自由制度的时机成熟的时候,则还有更为重要的考虑。在一个由不同的民族构成的国家,自由制度简直是不可能的。在一个缺乏共同感情,特别是语言不同的人民中,不可能存在实行代议制政府所必要的统一的舆论。构成舆论和决定政治行为的势力在这个国家的各个地区是不相同的。得到国家这一地区的信任的领导班子和得到另一地区的信任的领导班子截然不同。同样的书籍、报纸、小册子、讲话到不了这些地区。这一地区不知道另一地区正在流行着什么样的意见,或什么样的宣传鼓动。同一事件,同一行为,同一政府制度,对它们的影响是不同的。每个民族害怕其他民族加给它以损害更甚于害怕共同的主宰者,即国家所加的损害。它们之间的相互交恶一般说来比对政府的猜忌要强烈得多。任何一个民族对共同统治者的政策感到不满就足以决定另一民族支持该项政策。即使全都感到不满,也没有人会感到他们能信赖别人会忠实地采取共同抵抗的行动,每个民族的力量都不足以单独地进行抵抗,每个民族可能不无道理地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办法就是争取政府的好感来反对其他民族。最重要的是,作为防止专制政府的最后手段的主要和唯一有效的保证在那种情况下是不存在的,那就是军队对人民的同情。在每一个社会中,按照事情的性质来说,军队是具有在同胞和外国人之间最深刻、最明显区别的那部分人。对其余的人民来说,外国人只不过是陌生人;对士兵来说,外国人是他可能经一周的事先通知被召集来对之进行生死搏斗的人。对他来说,这种差别是朋友和敌人之间的差别——我们几乎可以说是同胞和另一种动物之间的差别。因为关于敌人,唯一的法律就是暴力,并且唯一的缓和就是和对其他动物的情形一样——单纯的人道。士兵如果感到同一政府下的一半或四分之三的人民是外国人,他们将会象对公然的敌人要做的那样,毫不迟疑地把他们摧毁,并且不想问个为什么。由各种民族组成的军队除忠于所属的司令旗以外没有任何爱国心。这样的军队在整个近代历史中一直是绞杀自由的刽子手。把他们维系在一起的唯一纽带是他们的军官和他们所效力的政府;他们对公共义务的唯一看法,如果他们有任何看法的话,就是服从命令。得到这种军队支持的政府,依靠保持它的匈牙利军团于意大利和保持它的意大利军团于匈牙利,就能用外国征服者的铁鞭长期继续统治这两个地方。 
 
  如果有人说,对待同胞和对待单纯的人类之间的如此明显的差别是野蛮人的做法而不是文明人的做法,应当全力加以反对的话,没有人比我更强烈地主张这种意见了。但是这个目标——这是人类最有价值的努力方向之一——在现今的文明状态下,决不能靠保持在同一政府下各民族力量相等的办法来达到。在未开化的社会状态下,情况有时是不同的。那时政府可能关心于缓和种族之间的交恶,以便和平得以保持,国家更易于统治。但是当存在自由制度或对自由制度的愿望时,在任何人为地结合在一起的人民中,政府的利害恰恰在相反的方面。这时政府的利害在于保持并恶化他们之间的交恶,以便能防止他们联合,并能利用其中的某些人作为奴役其余的人的工具。奥地利朝廷现在在整整一代中把这些策略作为它统治的主要手段;在维也纳叛乱和匈牙利争斗中这些策略取得何等重要的成功是全世界都十分清楚的。幸运的是,现在有迹象表明,进步已经发展到不允许这一政策再取得成功的地步。 
 
  由于上述理由,一般说来,自由制度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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