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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议制政府-第1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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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样重要的是,表决全国或地方税的议会,应专由对所加的税作某些支付的人选出。不交税的人,通过他们的投票处置他人的财产,就很有可能造成浪费而不会想到节省。就财产问题而论,他们保有任何投票权都是违反自由政府的根本原则的;这是将控制权力同权力的有益的行使方面的利害关系截然分开的做法。这等于允许他们为了他们认为适合于称之为公共目的的任何目的而把他们的手伸进他人的口袋。这在美国的一些大城市据了解已经产生空前繁重的地方税率,而且完全由富有阶级负担。代表权的范围应与纳税的范围相同,无过无不及,是符合于英国制度的理论的。但是为了使作为代表制的这一附带条件和普遍性一致,向最贫穷阶级征收看得见的税,正如在其他许多考虑上是值得想望的一样,就是必要的。在我国,以及在大多数其他国家,大概没有一个工人家庭不是通过购买茶、咖啡、白糖,更不必说麻醉剂或酒类,而对间接税作出贡献的。但对公共费用的这种方式的支付几乎不被感觉到,支付者除非是个有教养和深思的人,不会象直接要求他付款支持公共开支那样密切地把他的利益同较低的公共开支等同起来。而且即使假定他能这样,不管通过他的投票硬派给政府的开支怎样浪费,他无疑也会注意使这种开支不会由对他自己所消费的物品上的附加税来支付。最好是以人头税的简单形式对社会的每个成年人课以直接税;或者每个成年人成为选民须额外纳一笔税;或者要求每个登记的选民每年付一小笔随国家总费用而增减的费;这样每个人可能感觉到他投票表决的款额部分地就是他自己的钱,因而他关心将金额压低。 
 
  不管怎样,我认为领取教区救济应绝对取消选举权资格是基本原则所要求的。不能靠自己劳动维持生活的人无权要求随意取用他人金钱的特权。依靠社会其他成员维持生活,这人就放弃了在其他方面和他们具有同等权利的要求。他赖以维持生活的那些人可以正当地要求专由他们管理那些共同关心的事,对这些事他无所贡献,或贡献不如他取走的多。作为选举权的一项条件,应当规定一个期限,比方说登记前五年之内,申请登记者的姓名不作为领取救济者载入教区救济名册。未经证明有偿付能力的破产者,或得到过破产法好处的人,应取消选举资格,直到他偿付了他的债务,或至少证明他现在不是,并且在一段长时间内已不是依靠救济维持生活。长期不交税,以致不可能是出于疏忽时,在继续不交税其间应取消选举资格。这些排除在其性质上并不是永久的。它们要求的只是一切人——如果他们愿意的话——都能够或都应当能够履行的条件。它们让所有处在通常情况下的人都可得到选举权。如果有什么人必须放弃选举权的话,他不是不够关心去做为了选举权必须做的事情,就是处在一般的消沉和落魄的状况,在这种状况下,再增加一点点对别人的安全说来是必要的限制,将不会被他感觉到,而在他摆脱这种状况后,这一低人一等的标志将随同消失。 
 
  因此归根到底(假定除我们适才讨论过的以外不存在其他限制),我们可以指望,除了那个不断减少(希望如此)的阶级即领取教区救济者以外,所有的人都有选举权,以便做到除很少例外以外选举权是普遍的。选举权象这样的广泛普及,如我们所了解的,对一个扩大和提高了的好政府的概念是绝对必要的。但是在这一事态下,在多数国家,特别是在我国,大多数的选民将是体力劳动者;而双重的危险,即政治知识水平太低的危险和阶级立法的危险,都将在很可怕的程度上仍然存在。至于是否有任何能避免这些祸害的方法,则仍有待分晓。 
 
  它们是可以避免的,如果人们真正希望避免的话;不是靠任何人为的办法,而是靠实现人类生活的自然秩序,这在并无利害关系或与之相反的习惯看法的事情上是每个人都喜欢的。在一切人类事务中,每个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又不是在别人保护下的人,都有公认的发言权,并且不能正当地加以排除,如果他对发言权的行使并不违反全体的安全的话。但是,尽管每个人应当有发言权,然而每个人应当有同等的发言权则是完全不同的命题。当对一件事有共同利害关系的两个人意见不同时,要保持公正是否要求两种意见都被看作具有完全同等的价值呢?如果,道德价值相同,在知识和才智上不相同,或者在才智上相同,在道德价值上不相同,那么具有较高道德和才智的人的意见和判断,就比道德和才智较低的人的意见和判断有更多的价值。如果这个国家的制度实际上主张这两种人的意见有同样价值,这种主张就不是实事求是的。两者中之一,作为较聪明或较有道德的人,有权主张其意见具有较大的分量。困难在于不易确定何者是比较聪明或比较有道德的人。这事在个人之间是不可能解决的,但是如把人们当作集团和人群来看,则能够做到接近准确。并没有人要求把这个原则适用于任何可以有理由认为属于个人和私人权利的场合。在仅仅涉及两人中之一的事情,那个人有权遵循他自己的意见,尽管另一个人可能比他聪明得多。但我们所说的是同样涉及他们两人的事情;在这场合,如果较无知的人不服从较聪明的人的指导,较聪明的人就势必听从较无知的人。在这两种克服困难的方式中哪一种对双方最有利并最符合事物的一般情理呢?如果认为一方必须退让是不公平的,那么哪一种不公平是最大的呢?是较好的意见应该让路给较坏的意见,还是较坏的意见让路给较好的意见呢? 
 
  原来,国家事务正是这种共同关心的事情,不同之点是无人需要完全牺牲他自己的意见。意见总是可以被计算进去,按某种数字计算,对于其意见具有较大分量的人的投票则派给较高的数字。在这样的安排下,并没有什么事必然会引起那些被派给较低程度影响的人们的恶感。完全排除对共同事务的发言权是一回事,根据其对共同利益的管理的较大能力让别人有较大分量的发言权则是另一回事。这两件事不仅仅是不同的,它们是不能比较的。每个人对被人看作无足轻重并打上毫无价值的印记都有权感到受侮辱。除傻瓜,而且只有特种的傻瓜以外,没有一个人会因为承认有些人的意见,或甚至他们的愿望,有资格比他的意见或愿望得到更多的考虑而感到生气。对自己事情的那部分无发言权,乃是任何人都不愿接受的事情;但是当部分地是他的事情同时又部分地是另一个人的事情时,而且他觉得那个人比他更了解这个问题,因此那个人的意见应该比他自己的意见得到重视,就符合于他的希望,并且符合于在所有其他的生活事务中他惯于默认的事态。唯一必要的是,给与这种较大的影响应该根据他能理解的理由,并且能认识到这种理由是公正的。 
 
  我要赶忙说,给与财产以优越影响,除非作为一时的权宜手段,是完全不能允许的。我不否认财产是一种检验标准;在多数国家中,教育尽管决不是按照财富的比例,但平均起来社会中富有的人比穷苦的人受到更好的教育。但是这个标准是有很大缺点的;使人们发迹的更多地是偶然事情而不是某种优点;任何人也不可能靠得到一定的教育就有把握在职位上得到相应的提升,因此把财产作为选举权的基础总是,并且将继续是令人极为讨厌的。把复数票的原则和金钱上的条件联系起来,不仅是本质上该反对的,而且是贬损该原则的可靠方法,使该原则无法长久地保持下去。民主政治,至少在我们国家,目前并不妒忌个人的优越,但它自然地也是正当地一定妒忌基于单纯金钱情况的优越。唯一能证明把一个人的意见计算为不止一个是正当的做法的事情,乃是个人的智力上的优越性;而所缺少的是某种大致确定它的手段。如果存在有真正的国民教育或可信赖的普通考试制度,也许可以直接对教育进行检验。在缺乏这些的情况下,个人职业的性质是某种检验标准。雇主一般说来比工人更有才能;因为他必须用脑劳动,而不仅仅用手。工头一般说来比普通工人有能力,技术性行业的工人比非技术性行业的工人有能力。银行家、商人或制造业者多半比小商人更有才能,因为他要经营管理更大和更复杂的行业。在这些情况下,检验其合格条件的不是单纯担任高级职务,而是成功地执行其职务。为了这个原故,也为了防止人们为选票而在名义上从事一项职业,要求坚持该项职业达一段时间(比方说三年)是恰当的。在满足了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允许执行这类高级职务的每一个人有两票或两票以上的投票权。自由职业,当真正而不是名义上从事这种职业时,当然意味着比这更高的教育程度。当一项职业要求经过严格考试,或具备重要的教育条件始能从事时,其成员可立即被给予复数投票权。同一规则可以适用于大学毕业生;甚至可以适用于持有讲授各种较高级学科的学校(在适当保证这种讲授是真实的而不是仅仅装门面的情况下)的合格证件的人,他们已经通过了该类学校所要求的学习课程。牛津和剑桥大学至堪嘉许地和热心公益地设立的授予准校友学位的“地方”或“中等”考试,以及其他有资格的团体(只要他们是对一切人开放的)设立的类似的考试,提供了可以很方便地给与那些通过了这种考试的人以复数投票权的根据。所有这些建议在细节上将引起很多讨论,并容易受到毋须加以预测的反对。给予这种方案以实际可行的形式的时间尚未到来,我也不愿为我所提出的这些具体建议而受到约束。但在我看来明显的是,这一方向是代议制政府的真正理想,通过可能找到的最好的实际办法向这方向做去,就是真正的政治进步的道路。 
 
  如果有人问,这项原则可以进行到什么程度,或者说,根据优越的条件可以给一个人以多少投票权,我回答说,这一点本质上不是很重要的,重要的是区别和等级不是任意作出的,而是一般的良心和理解力所能理解和接受的。但是绝对必要的是不超出在前一章中作为代议制度构成上的优越性条件规定下来的基本原则所设的界限。复数投票权决不应进行到那种地步以致那些因而享有特权的人们,或他们主要所属的阶级(如果有的话),将利用它来压倒社会中所有其余的人。根据教育所作的区别本质上是正确的,由于它保护受过教育的人不受没有受教育的人的阶级立法的压制就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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