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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议制政府-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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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民主制,和所有其他的政府形式一样,最大危险之一在于掌权者的有害的利益,这就是阶级立法的危险;就是意图实现(不管是否真正实现)统治阶级的眼前利益,永远损害全体的那种统治的危险。在决定代议制政府的最好构成时需要考虑的最重要问题之一,就是如何提供防止这种害处的有效保证。 
 
  如果从政治上说,我们把阶级看作是具有同一有害利益的任何数量的人——就是说,他们的直接而明显的利益指向同一种坏措施,那么值得想望的目标就是:任何阶级,或是任何可能联合起来的阶级的联合,都不应该在政府中发挥压倒一切的影响。未因种族、语言或民族的强烈恶感而造成内部分裂的现代社会,大体上可分为两个部分,这两个部分,尽管有局部的变动,大致相当于明显利益的两个相反的方向。让我们(用简单的一般名词)把他们的一方叫做劳动者,另一方叫做劳动力的雇主,然而包括在雇主这边的不仅有退休的资本家和遗产所有人,还有一切高薪的劳动者(如各种专业人员),他们所受的教育和生活方式使他们变成同富人一样,他们的希望和抱负就是要把他们自己提高到那个阶级。另一方面,和劳动者列在一起的可能有小雇主,他们由于利益、习惯和所受教育的影响,在愿望、爱好和目的方面变得和劳动阶级相同;还包括一大部分小商人。在这样构成的社会状态下,如果代议制度能做到理想上完善,又如果可能把它保持在那种社会状态中,它的组织就必须是这样:这两个阶级——体力劳动者及其同类为一方,雇主及其同类为另一方——在代表制度的安排上保持平衡,每一方左右着议会内大致相同的票数。因为,假定每一阶级的多数在他们之间的分歧中主要受他们的阶级利益的支配,在每一阶级中就会有一个少数,它的考虑服从于理性、正义和全体的福利;而任一阶级的这个少数和另一阶级的全体结合在一起,就会使天平倒向他们一边来反对他们自己阶级中多数的那些不应当得逞的要求。在任何组织得相当好的社会,正义和普遍利益大多终究得以实现的原因,就在于人类的各别的和自私的利益几乎总是分裂的;有些人和错误的东西有利害关系,但有些人也在正确的东西方面有着个人的利益,因此受更高的考虑支配的那些人,尽管人数少、力量弱不能胜过全部其他的人,但通常在经过充分讨论和鼓动以后,能变得强大到足够使天平转向有利于和他们同在一方的那些个人利益。代议制度应当组织得能保持这一事态:它不应当容许任何一种地方利益强大到能够压倒真理和正义以及所有其他的地方利益的总和。永远应当在各种个人利益之间保持着这样一种平衡,使任何一种个人利益要获得成功必须有赖于得到至少一大部分按照更高动机和更全面更长远的观点行动的人们的支持。 
        
   
   
    
 第七章 真正的和虚假的民主制;代表全体和仅仅代表多数        
   
   我们已经讲到,代议制民主容易产生的危险有两种:代议团体以及控制该团体的民意在智力上偏低的危险;由同一阶级的人构成的多数实行阶级立法的危险。我们现在必须进一步考虑的是,在实际上不妨害民主政体所特有的好处的情况下,如何组织民主制,俾能在人类设计可能达到的最大程度上除去这两大害处,或至少加以减轻。 
 
  试图达到这一目的的通常方法就是通过或多或少有限制的选举权来限制代表制的民主性质。必须充分注意到一种事先的考虑,以便适当地限定必须作这种限制的情况。在由单个阶级构成人数上的多数的国家里,完全平等的民主制不能消除某些害处;但是,由于现有的各民主政体不是平等的,而惯常是不平等的,有利于占优势的阶级,因而这些害处就更严重了。两个极不相同的观念在民主制的名义下常常混淆在一起。纯粹的民主制观念,照它的定义来说,是有平等的代表权的全体人民治理的全民政府。通常所认为的,也是迄今所实行的民主制,则是独占代表权的人民的简单多数所治理的全民的政府。前者和一切公民的平等同一意义;后者——奇怪地和前者混淆在一起——则是特权的政府,有利于人数上的多数,实际上只有这个多数在国家有发言权。这是目前采取的选举方法的不可避免的结果,完全剥夺了少数的选举权。 
 
  在这里两种观念极为混淆,但是由于很容易加以澄清,所以人们认为稍加指明就足以给具有一般智力水平的人把问题摆清楚。情况会是这样,如果没有习惯势力的话。由于习惯势力,最简单的观念,如果不熟悉,就会和复杂得多的观念一样难于理解。少数必须服从多数,较少数的人服从较多数的人,这是大家都熟悉的观念;从而人们就以为不必要再多动脑筋,他们也就想不到在允许少数同多数一样强有力,和根本抹煞少数之间有什么中间的办法。在实际上进行审议问题的代表团体里,少数当然应该被多数压倒;在一个平等的民主政体(因为选民的意见,如果加以坚持,当然决定着代表团体的意见),人民的多数通过他们的代表将得到较多票数和战胜少数及其代表。但能否由此得出结论说少数根本不应该有代表呢?因为多数应当胜过少数,多数是否就应该有全部票数,少数则一票也没有呢?少数的意见甚至不必要听取吗?只有习惯和旧的联系能使一个有理性的人同意这种不必要的不公正。在一个真正的民主制国家里,每个部分或任何部分的人都会有其代表,当然不是不按比例的,而是按比例的。选举人的多数总会有多数的代表;但选举人的少数也总会有少数的代表。就人对人来说,少数和多数一样将得到充分的代表权。要不是这样,就不是平等的政府,而是不平等和特权的政府,即人民的一部分统治其余部分,就会有一部分人被剥夺他们在代表制中公平而平等的一份影响。这违反一切公正的政府,但首先是违反民主制原则,民主制是声言以平等作为它的根柢和基础的。 
 
这种不公正和对原则的违反,并不因为受害的是少数罪恶就小一些,因为在社会上每个人如不和其他人同等重要就不存在平等的选举权。然而受害的并不仅仅是少数。这样构成的民主制甚至达不到它的表面目的,即在一切情况下将统治权力交给多数人这一目的。它所做的是完全不同的事情:它将这种权力交给这种多数中的多数,而这种多数可能并往往不过是全体中的少数。一切原则都是通过极端的例子才得到最有效的检验。因此假定在一个由平等和普遍的选举权统治的国家,每一选区都存在竞选,而每一选举当选的都是小小的多数。这样召集起来的议会所代表的不过是勉勉强强过半数的人民。这个议会又依靠它本身的勉勉强强的过半数进行立法和采取重要措施。有什么保证说这些措施符合于多数人民的愿望呢?差不多一半的选民就在选举当中被击败了,对议会的决定根本不会有什么影响;这些选民的全体可能反对,他们的多数大致会反对这些措施,因为他们曾投票反对通过这些措施的人。在其余的选民里面,根据假定,有近一半人选择了投票反对该项措施的代表。因此,完全可能,占优势的意见仅仅为国民的少数所同意,尽管它是国家制度提升为统治阶级的那部分国民的多数。如果民主制意味着多数的确定优势,则除了让每个人在意见的总结中平等地表述自己的意见外,别无其他办法可以保证这种优势。被忽视掉的任何少数,不管是故意忽视掉的还是由于机构的作用而被忽视掉的,不是把力量给与多数,而是给与整个平衡的某个其他部分中的少数。 
 
  对上述推论可能作出的唯一回答是,由于不同的意见在不同的地区占优势,在某些地方居于少数的意见在另一些地方居多数,从整个说来在选民中存在的每一种意见都在代表制中得到公正的一份发言权。在选民的目前情况来说这是大致正确的;不然的话,议会和国家的舆情之间的不协调就会很快变得明显起来。但是如果把目前的选民大大扩大,它就不再是正确的了;如果把选民扩大到全部人口,它就更不正确了;因为在那种情况下每一地区的多数将由体力劳动者构成;当有尚待决定的任何问题时,这些阶级若和社会其余的人不一致,则任何其他阶级在任何地方都不能获选。甚至现在,在每届议会都有人数很多的一部分选民虽然愿意并迫切希望选出他们的代表,但在议会中并没有他们所选的议员,这不是一件大大不平的事吗?马里立本的每个选民不得不由教区的两名被提名人来代表,芬斯伯里或兰贝斯的每个选民不得不由旅店或酒馆老板提名的人来代表(一般是这样认为的),是公正的吗?这个国家大部分有高度教养和热心公益的人们所属的选区,那些大市镇选区,现在大部分不是没有代表就是得不到适当代表。在党派政治中凡不站在地方多数一边的选民就没有代表。在那些站在同一边的人们当中一大部分是得不到适当代表的;他们不得不接受在他们的政党中有最多支持者的那个人,尽管那个人的意见可能在所有其他方面和他们的意见不一致。在某些方面,事态甚至比根本不让少数投票更坏;因为那样一来在多数中至少可能有人会代表他们自己的最好的意见。而现在,为了必须保持政党的团结,防止反对党的人当选,所有的人或者选举带着本党标志的第一个站出来竞选的人,或者选举他们的地方领袖所提出的人。这些地方领袖,如果我们说句恭维的话(他们很少值得这种恭维),假定他们的选择不是出于偏私,但为了确有把握纠合全部力量,也不得不提出一个该党中谁也不会强烈反对的候选人——也就是一个没有任何显著特点,除了该党的陈词滥调以外没有任何为人所知的见解的人。这种情况在美国有其突出的例子。在美国总统选举中,最大的政党从不敢提出它的最强有力的人,因为这种人,从他们长期为公众所注意这一单纯事实,就使他自己遭到政党的说不定哪个部分的反对,因此在纠合选票方面,比起直到被提出为候选人以前公众根本未听说过的人来,就不是那么可靠的一张牌。这样,甚至最大政党选出的人所代表的或许仅仅是该政党在数量上胜过其他政党的微小差数的真正愿望。任何一个部分,如果它的支持对竞选的成功是不可少的,就对候选人有否决权。任何部分,如果比其余部分坚持得更坚决,就能迫使所有其他部分采纳它所提名的人;而不幸的是这种超级的决心更可能在不是为公共利益而是为他们自己的利益坚持主张的人们中看到。因此多数所作出的选择很可能是由那部分最拘谨、最心胸狭窄和最有偏见的人们,或者由最顽固地死抱住专属的阶级利益的人们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少数的选举权,虽则对于所以投票的目的说来是无用的,只起到强迫多数接受他们中最恶劣的那部分人所提出的候选人的作用。 
 
  许多人虽然承认这些弊病,可是认为它们是为自由政府付出的必要代价,这是并不奇怪的。这是直到最近时期为止所有自由的朋友们的意见。但是把它们作为难以改正的弊病而轻轻放过的习惯已经变得如此根深蒂固,以致许多人似乎已经丧失了把它们当作如果能改正就愿意改正的事情加以考虑的能力。对医治的失望往往离否认有病只相差一步;而且接着而来的是不愿意有人建议补救办法,好象建议的人是在引起一种毛病,而不是建议改正一种毛病似的。人民受惯了这些弊病,以致感到好象抱怨这些弊病是不合理的,如果不说是错误的话。但是,不管这些毛病能否避免,在他心上毛病无足轻重的人一定是自由的半心半意的情人;他不会因为发现毛病可以避免而高兴。话又说回来,最确定不过的是,事实上抹煞少数不是自由的必然的或自然的结果;它同民主制毫不相干,同民主制的第一原理——按人数比例的代表制是正相反对的。少数应有适当的代表,这是民主制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没有它就不可能是真正的民主制,只不过是民主制的虚伪装潢罢了。 
 
  多少理解到和感觉到以上考虑的意义的人提出了各种的权宜办法以便这种弊病或多或少可以得到减轻。约翰·拉塞尔勋爵在他的一项改革法案中提出了一个条款规定某些选区应选举三名议员,在这些选区每个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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