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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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作者:未知 | |
更新时间:2020-11-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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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1994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4年第三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和国际习惯作法,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践,对诉讼前扣押船舶规定如下:一、诉讼前扣押船舶诉讼前扣押船舶,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在提起诉讼之前的扣押船舶申请,依照法律程序,对船舶实施扣押的诉讼前财产保全措施。二、海事请求的范围海事请求,是指涉及到或发生于与船舶的所有、建造、占有、营运、买卖、救助和抵押以及船舶优先权有关的、因下列海事争议引起的请求,例如:(一)船舶碰撞或发生其他事故;(二)船舶造成的或因船舶的操作、营运所造成的人身伤亡;(三)船舶污染水域;(四)因防止可能发生的污染或者减轻、排除污染损害而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