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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近代中期生活习俗史-第2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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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小的范围内,成为迷信的驯服工具,成为传统规则的奴隶,表现不出 

任何伟大和任何历史首创精神。……我们不应该忘记:这种失掉尊严的、 

停滞的、苟安的生活,这种消极的生活方式,在另一方面反而产生了野 

性的、盲目的、放纵的破坏力量,甚至使惨杀在印度斯坦成了宗教仪式。 

我们不应该忘记:这些小小的公社身上带着种姓划分和奴隶制度的标 

记;它们使人屈服于环境,而不是把人提升为环境的主宰;它们把自动 

发展的社会状况变成了一成不变的由自然预定的命运,因而造成了野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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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崇拜自然的迷信,身为自然主宰的人竟然向猴子哈努曼和牡牛撤巴拉 

虔诚地叩拜,从这个事实就可以看出这种迷信是多么糟蹋人了。”“英 

国在印度要完成双重的使命:一个是破坏性的使命,即消灭旧的亚洲式 

的社会;另一个是建设性的使命,即在亚洲为西方式的社会奠定了物质 

基础。”① 



     (2)各种社会恶俗被废止 

     随着印度逐渐沦为英国的殖民地,大批英国基督教徒深入印度内地 

传教、办学,输入西方文明,力图改变印度社会普遍存在的愚昧无知现 

象。民族工业的兴起与发展,使印度民族资产阶级及其知识分子诞生了。 

他们在与殖民者的交往过程中,目睹了西方生活方式和习俗的文明、理 

智与进步,对各种陈规陋习的危害性有切肤之痛,努力探求改变本国落 

后的生活习俗的途径,于是一场习俗变革运动在印度勃然兴起。”理智 

和判断代替了信仰和信条;科学降服了迷信;进步代替了停滞;对公认 

的恶俗的改革热忱,已胜过了长期的冷漠、惰性以及自满地对社会上流 

行事物的默认。”这场习俗变革运动实际上成为19世纪初至70年末印 

度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起初殖民当局对印度流行的各种社会恶俗采取宽容和不加干涉的态 

度,害怕废止社会恶俗会触犯宗教情绪,影响殖民统治的正常秩序。但 

是,这种宽容恶俗的做法显然有悖于人道主义精神,不仅引起了英国人 

民,而且引起了印度进步人士的批评。因此,殖民当局开始和印度进步 

人士合作,利用舆论和法律的手段,逐步革除为宗教认可或相沿已久的 

若干重大恶俗。 

     首先,革除“萨蒂”,维护寡妇的生存权利。在印度,妇女的社会 

地位很低,妇女生存的意义就在于为男性服务,所以印度自古就流行着 

丈夫死后寡妇必须自焚的陋习。“寡妇自焚”陋习实际上是一种丈夫支 

配妻子的最露骨的手段,是对女性的摧残和谋杀。据说这种陋习的产生 

和流行是为了确保丈夫在生病期间能受到妻子的照料,防止妻子起毒害 

丈夫之心。 

      “我们做丈夫的常常虐待自己的妻子,所以我们当然惧怕他们会毒 

害我们。正是这个缘故,我们聪明的祖先才制订了这种对寡妇惩罚的恐 

怖规定,以便使女人们不敢冒险犯上作乱。” (一位印度教徒的自白) 

17。18世纪,这种陋习发展到骇人听闻的程度,每年都有许多寡妇的生命 

被烈火吞噬。仅1815—1825年的10年间,就有6000多个寡妇被活活烧 

死。18世纪初,印度某个王公死去,他的遗体裹着华丽的服装,摆放在 

一个铺满干柴的火葬坑里,他的47个遗孀将自焚殉夫。开始,这些遗孀 

还显得较为平静,可是一旦烈火烧身时,他们痛苦地惨叫不绝。在场的 

士兵对此惨不忍睹,不得不用木棒先将她们击晕。除少数受宗教观念严 

重束缚的寡妇自愿焚身殉夫外,大多数寡妇是被各种手段强行推入火海 

的。狂热的印度教徒用鸦片及其它药物麻醉某个寡妇的意识,使她容易 

被说服,下定惨死的决心,或者当某个寡妇开始接触火焰而感觉害怕的 

时候,不许她逃离火海,而是用两根竹杠把她紧紧压住,与此同时,鼓 

乐齐鸣,淹没了这个可怜女子的惨叫声。 

     尽管殖民当局对“寡妇自焚”陋习感到震惊,然而最初并没有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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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有力的措施加以制止。殖民当局指示各级官吏,只能采取温和劝说 

的方式,劝阻想要自焚殉夫的寡妇。1789年,某县收税官就废止萨蒂问 

题请示上级,他说:“印度教的礼拜与迷信当尽量加以容忍,但这种使 

人毛骨悚然的习俗,若没有特别指令,我是不容许的。”他得到的答复 

是,他的行动必须“限于劝告,决不进而采取强迫的措施或行使官方权 

力。”但是,传教士、某些政府官员和印度进步人士却始终不渝地呼吁 

当局废除“寡妇自焚”陋习。在革除萨蒂运动中,印度启蒙思想家拉姆 

莫汉·罗易 (1774—1833年)表现得非常勇敢。罗易认为,这种以寡妇 

作为牺牲祭的宗教迷信活动,是印度民族的自我残杀,是一种耻辱,引 

起了“地球上所有文明国家的轻蔑和怜悯”。他大声疾呼,必须“把妇 

女从宗教外衣掩盖下的残酷杀害中解放出来”。1818年,罗易发表第一 

篇题为 《活焚寡妇习俗的支持者与反对者的对话录》文章,专就萨蒂问 

题同反动派进行辩论。文章被印成小册子,在萨蒂流行地广为散发。同 

年,罗易发起、向当局呈递了300人联名的请愿书,请求禁止萨蒂,“有 

些从火中逃出的妇女,又被亲属带回去烧死。根据各国法典和所有国家 

的常识,请愿者认为这些行为都属于杀人。”1820年,罗易发表了第二 

篇 《对话录》,指出殉夫既不是寡妇应尽的义务,也不是神圣不可侵犯 

的宗教仪式,而是明目张胆的“谋杀”,“你们先把寡妇同她丈夫的尸 

体绑在一起,然后在她身上放上大量的木柴,使她动弹不得,焚尸堆引 

火时,又加上一层大竹杠……这纯粹是对妇女的有意谋杀。”① 

     在印度进步人士和开明舆论的压力下,殖民当局分别于1812年、1815 

年和1817年颁布了有关萨蒂问题的条例,规定凡年轻的、怀孕的或有婴 

儿的寡妇不许焚毙,对于迫使妇女自焚或为此目的而使妇女服用毒药或 

加以麻醉的,也属犯罪行为。由于这些条例没有明令取缔萨蒂,所以“寡 

妇自焚”之风并未得到遏止。仅加尔各答附近各县,“萨蒂”的人数平 

均每年仍在500人以上。殖民当局不能“敢作敢为,只想依赖逐渐开明 

的印度舆论,达到最后废除这一习俗”。1828年,罗易创立了宗教改革 

组织——焚社,带领焚社成员深入基层,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劝 

阻萨蒂的举行。为了确保殖民当局所颁布的有关萨蒂问题的条例能够得 

到切实贯彻执行,罗易还组织了一个保安委员会,监督条例的实施。1829 

年12月4日,殖民当局颁布了著名的第17号通令,明确宣布萨蒂为非 

法,将受法律制裁。条例规定凡劝诱、怂恿寡妇殉夫者,均犯有杀人罪, 

以任何方式赞同寡妇自愿焚身行为的人也是罪犯;若直接使用暴力或其 

他强制手段威逼寡妇殉夫者,当依法判处死刑。第17号条例遭到守旧派 

的猛烈抨击,他们先后两次向殖民当局呈送由许多人签名的抗议书,逼 

其收回成命。罗易等进步人士置生命威胁于不顾,排除守旧派的阻挠, 

向殖民当局递交了一份有加尔各答居民300人签名的祝贺性的请愿书。 

罗易还亲赴英国,向广大英国公众说明萨蒂问题的真相。新条例得到了 

英国政府的认可和支持。至此,延续多年、夺取无数印度妇女生命的“寡 

妇自焚”陋习终于被取缔了。这是人道主义对封建蒙昧主义的一次重大 

胜利。 

     其次提倡文明婚礼,革除各种落后的婚俗。印度女子出嫁时有大办 

嫁妆的陋习。嫁妆除了生活必需品外,还包括珍珠、大象、黄金及其它 

贵重物品。置办嫁妆往往导致女方家庭的破产。因此,女孩降生是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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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的。一旦生下女孩,家庭立即被不愉快的气氛所笼罩,亲戚朋友便 

前来安慰一番。这样的人情世态导致了杀婴习俗产生。许多女婴生下来 

不久便被毒死或活活饿死。此外,还有另一种荒谬的杀婴习俗。有些印 

度教徒为了履行宗教的许愿,把一个孩子投入恒河口的海中,以送给恒 

河母神。为了废除杀婴习俗,殖民当局起初采用说服的方法,但事实证 

明无效。最后不得不通过法律手段来禁止这两种方式的杀婴行为。1795 

年《孟加拉管辖条例》的第21条和1802年《管辖条例》的第6条,分 

别宣布上述两种杀婴方式为杀害罪。由于法律的严厉制裁和西方人道主 

义思想的影响,杀婴之风逐渐得到遏止。 

     为了从根本上防止杀婴行为的产生,殖民当局提倡婚事新办。举办 

文明婚礼,反对大发嫁妆;然而收效不大。沉重的嫁妆压得印度妇女喘 

不过气来,成为一个严重社会问题。有些父母为了避免置办昂贵的嫁妆, 

便让女儿“嫁给”一朵鲜花,然后再把鲜花投入井里。于是这个女孩就 

算是寡妇了,她再出嫁时就是二婚,嫁妆费用也就大大减少。但是,这 

种女子在婚后往往饱受丈夫的虏待和岐视,甚至被迫害致死。 

     印度社会还流行童婚,女子在9岁、7岁甚至5岁时就出嫁成婚。从 

中世纪晚期起,印度社会有一种约定俗成的观点:理想的婚姻需新娘是 

新郎年龄的1/3,照此推算,24岁的男人就得娶年仅8岁的女孩为妻。 

换言之,一个女孩年满8岁就得考虑嫁人了。一位婆罗门出身的学者说, 

如果他的女儿在年满9岁还未出嫁,“打击会冲着我来。他们会把我驱 

出种姓,没人和我同桌共餐,没人供我饮水,没人通知我参加庆典。而 

且,没人把女儿嫁到我家,这样我就会断子绝孙。”殖民当局宣传童婚 

的危害,主张提高婚龄,实际上也没有起什么作用。 

     第三,采取坚决措施,制止奥里萨地区孔德人实行人祭的活动。孔 

德人是奥里萨的土著人,讲泰米尔语。他们有一种相沿已久的习俗,即 

在举行有关农业和战争的仪式时,要抓一个其他部落的人来祭祀,以为 

这样做可以增加土地的肥力或提高自身的战斗力。殖民当局动用军事力 

量坚决制止这种杀人祭祀的活动。经过坚持不懈的积极努力,终于在19 

世纪中期根除了这种恶俗,孔德人开始改用宰水牛祭祀。 

     随着西方文明的进一步传播,各种陈规陋习继续受到进步人士和普 

通民众的抨击,殖民当局因势利导,通过了一系列革除社会陋习的法令。 

1850年的《废除种姓权利法案》,承认逾越种姓鸿沟的特殊婚姻合法。 

1856年颁布《印度教寡妇再嫁法》,允许寡妇再婚。1872年又颁布了第 

一个国民婚姻法,废除了童婚制和一夫多妻制,再次确认寡妇改嫁权利 

和不同种姓间的通婚为合法,法定婚龄男子为18岁,女子为14岁。历 

经几十年的习俗变革运动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社会观念“已经或正在不 

断地无形中发生很多深远的变化”,新的习俗逐渐形成。比如等级森严 

的种姓关系日趋淡化,不同种姓者开始在公共场所一起用餐,有时甚至 

在社交宴会中一起用餐,不同种姓间的通婚现象也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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